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第四章 國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fā)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在全體公民中開展以愛國主義為核心,以履行國防義務為目的,與國防和軍隊建設有關的理論、知識、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國防教育。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國防教育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使全體公民增強國防觀念、強化憂患意識、掌握國防知識、提高國防技能,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tǒng)一、分工負責、軍地協(xié)同的國防教育領導體制。
第五條 中央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國防教育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統(tǒng)籌協(xié)調。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xié)同中央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開展國防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防教育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統(tǒng)籌協(xié)調;其他有關部門在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xié)同地方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應當組織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第八條 國防動員、兵役、退役軍人事務、國防科研生產、邊防海防、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開展國防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和其他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開展國防教育。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條 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國防教育的活動。
第十一條 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九月的第三個星期六為全民國防教育日。
第十三條 學校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并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第十四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使小學生具備一定的國防意識、初中學生掌握初步的國防知識和國防技能。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顒?。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顒拥闹笇c管理。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xié)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高中階段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使學生掌握基本的國防理論、知識和技能,具備基本的國防觀念。
普通高等學校應當設置國防教育課程,加強國防教育相關學科建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使學生掌握必要的國防理論、知識和技能,具備較強的國防觀念。
第十六條 學校國防教育應當與兵役宣傳教育相結合,增強學生依法服兵役的意識,營造服兵役光榮的良好氛圍。
第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規(guī)定組織學生軍事訓練。
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組織實施。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
駐地軍事機關應當協(xié)助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
第十八條 中央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全國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駐地軍事機關應當加強對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加強軍事技能訓練,磨練學生意志品質,增強組織紀律性,提高軍事訓練水平。
學生軍事訓練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國防素養(yǎng),發(fā)揮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模范帶頭作用。從事國防建設事業(yè)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理論、知識和技能等。
各地區(qū)、各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qū)、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設置適當?shù)膰澜逃n程。
國家根據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理論、知識和技能等。
第二十二條 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yè)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三條 省軍區(qū)(衛(wèi)戍區(qū)、警備區(qū))、軍分區(qū)(警備區(qū))和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武裝部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zhí)行勤務、征兵工作以及重大節(jié)日、紀念日活動,對民兵進行國防教育。
民兵國防教育,應當以基干民兵和擔任領導職務的民兵為重點,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證受教育的人員、教育時間和教育內容的落實。
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展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
第二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征兵工作、擁軍優(yōu)屬以及重大節(jié)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xié)助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創(chuàng)新宣傳報道方式,通過發(fā)揮紅色資源教育功能、推出優(yōu)秀文藝作品、宣傳發(fā)布先進典型、運用新平臺新技術新產品等形式和途徑開展國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設區(qū)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jié)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
第二十六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應當利用重大節(jié)日、紀念日和重大主題活動等,廣泛開展群眾性國防教育活動;在全民國防教育日集中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二十七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革命舊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免費或者優(yōu)惠。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軍隊人員、退役軍人和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年度計劃,將國防教育經費納入預算。
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群團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
企業(yè)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國防教育的開展。
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由國防教育領域相關組織依法管理。
國家鼓勵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捐贈所收藏的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用于國防教育。使用單位對提供使用的實物應當妥善保管,使用完畢,及時歸還。
第三十條 國防教育經費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組織、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必須用于國防教育事業(y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
第三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場所,可以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軍事機關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確的國防教育主題內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guī)章制度;
(三)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
(四)有必要的經費保障;
(五)有顯著的社會教育效果。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加強建設,不斷完善,充分發(fā)揮國防教育功能。
各級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并為其發(fā)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被命名的國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備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由命名機關撤銷命名。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文物的調查、登記和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全民國防教育使用統(tǒng)一的國防教育大綱。國防教育大綱由中央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適用于不同類別、不同地區(qū)教育對象的國防教育教材,應當依據國防教育大綱由有關部門或者地方結合本部門、本地區(qū)的特點組織編寫、審核。
第三十四條 各級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yè)、具有扎實的國防理論、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的人員中選拔,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軍事教員,提供必要的軍事訓練場地、設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條件。
經批準的軍營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由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占、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或者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的國防教育財產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器材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有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shù)?,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條 負責國防教育的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解讀 解讀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 為全民國防教育提供堅強法律保障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已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于9月13日通過,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全民國防教育是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人民軍隊的基礎性工程,是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全民國防意識的有效途徑。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國防教育法,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普及深入開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提高了國防教育工作法治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水平。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國防教育法作了一處修改,調整了有關部門的職責。此次是國防教育法第二次修改。 “隨著形勢發(fā)展,特別是近年來國際國內環(huán)境發(fā)生許多新變化,對全民國防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對國防教育法及時進行全面修改完善。”中央宣傳部宣傳教育局(全民國防教育局)負責人指出,此次國防教育法修改意義重大,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全民國防教育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需要,是應對國家安全嚴峻形勢和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的需要,是適應新時代全民國防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需要,是破解國防教育工作突出矛盾問題的需要。 進一步明確黨的領導 “堅持和加強黨對全民國防教育的領導,是新時代全民國防教育領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边@位中央宣傳部宣傳教育局(全民國防教育局)負責人指出,根據改革精神,將軍隊以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擔負的國防教育職能統(tǒng)一調整由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負責,具體工作由各級黨委宣傳部門承擔。 據介紹,此次國防教育法修法進一步突出了黨的領導,旗幟鮮明地在法律中明確黨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明確國防教育的指導思想。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還完善了黨領導國防教育工作的體制機制,對修改前國防教育法中“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xié)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的規(guī)定作出相應修改,明確“中央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國防教育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統(tǒng)籌協(xié)調”,并規(guī)定了地方各級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軍地有關部門的職責。 在學校國防教育方面做“加法” 學校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同時也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有利于培養(yǎng)好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負責人介紹,此次國防教育法修改在學校國防教育方面做了“加法”,明確了相關要求,增強了可操作性。 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著眼構建各級各類學校相互銜接的國防教育體系,在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基礎上,對小學和初級中學、高中階段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國防教育目標、內容和方法途徑等進行補充完善,并對國防教育課程設置提出明確要求。同時,將學校國防教育與兵役宣傳教育相結合,規(guī)定,學校國防教育應當與兵役宣傳教育相結合,增強學生依法服兵役意識,營造服兵役光榮的良好氛圍。 “2021年修改的兵役法對兵役宣傳教育作出規(guī)定,并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的征集年齡放寬到24周歲,研究生的征集年齡放寬到26周歲。目前,每年新入伍的士兵以大學生為主。因此,學校國防教育是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培養(yǎng)高素質后備兵員的重要途徑。國防教育法新增這條規(guī)定,主要是與兵役法規(guī)定做好銜接?!边@位法工委負責人表示。 此外,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還進一步明確了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的學生軍訓相關要求,規(guī)定,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加強軍事技能訓練,磨煉學生意志品質,增強組織紀律性,提高軍事訓練水平;同時規(guī)定學生軍事訓練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拓展社會國防教育方法渠道 “本次國防教育法修改從多方面拓展了社會國防教育的方法和渠道?!边@位法工委負責人介紹說。 一是強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此次國防教育法修改,對國家機關國防教育的內容作了充實完善,明確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國防素養(yǎng),發(fā)揮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模范帶頭作用。同時規(guī)定,國家根據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理論、知識和技能等。 二是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明確要求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創(chuàng)新宣傳報道方式,通過發(fā)揮紅色資源教育功能、推出優(yōu)秀文藝作品、宣傳發(fā)布先進典型、運用新平臺新技術新產品等形式和途徑開展國防教育。此外,在原有法律規(guī)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的基礎上,增加規(guī)定,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設區(qū)的市的新聞網站等媒體也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jié)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 三是增加對群眾性國防教育活動的要求。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新增一條,規(guī)定:“各地區(qū)、各部門應當利用重大節(jié)日、紀念日和重大主題活動等,廣泛開展群眾性國防教育活動;在全民國防教育日集中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p> 新增國防教育工作保障措施 據介紹,為了確保國防教育法的有關制度能夠落實落地,本次國防教育法修改在保障措施方面作了完善。 在物質條件方面,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對于原有的國防教育經費保障、社會捐助、文物保護、軍營開放工作等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特別是關于國防教育基地增加了一款規(guī)定,要求各級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并為其發(fā)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人員和學科建設方面,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進一步優(yōu)化了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條件,要求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yè)、具有扎實的國防理論、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的人員中選拔,同時還規(guī)定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對于普通高等學校加強國防教育相關學科建設以及國防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審核等也提出要求。 此外,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還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設置,增加了有關法律責任的適用情形和適用對象,對于有關違法情形增加了民事責任規(guī)定等。
◆編輯:龍慧◆二審:陳吉春◆三審:周亞平